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浙江农林大学关于印发《浙江农林大学教职工 考勤请假暂行规定》和《浙江农林大学 合同制教职工管理办法》的通知

【日期:2014年09月22日 09:13  作者:姚晓菊 编辑: 来源:】

浙江农林大学教职工考勤请假暂行规定

第一章 总则

第一条 为深化校内管理体制改革,加强考勤管理,保证学校教学、科研、管理、服务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,切实维护教职工的切身利益,根据《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》、《婚姻法》、《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》、《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》、《关于省直机关工作人员各类假期待遇的通知》等有关国家、省文件规定,结合本校实际情况,特制定本规定。

第二条 考勤对象与类型

考勤对象为学校正式在编在岗人员,合同制等类型人员参照执行。

考勤类型:1.正常出勤;2.病假;3.事假;4.迟到、早退;5.探亲假;6.产、哺乳假;7.婚、丧假;8.工伤假;9.旷工;10.外出学习、进修等。

第三条 考勤方式

管理、教辅、工勤等岗位按工作日时间考勤;专任教师按承担课堂教学任务、部门组织集中学习、教研活动和全校性的会议及其他需计考勤的时间考勤。

各学院、部门要安排专人,认真做好教职工的考勤和请销假登记工作。经部门负责人审查签字后,于每月3日前将本部门上个月的考勤情况并附有关证明等材料报人事处。

第四条 考勤纪律与监督

各部门应如实记录出勤情况,人事处对每个月各部门的考勤汇总情况在校园内网上进行公示,接受全校教职工的监督;学校将加强考勤工作的检查落实,不定期抽查各部门考勤管理情况;如出现虚假考勤等情况,经核实后,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。

第二章 假期制度

第五条 病假

一、医疗单位的有效证明

1.医院(县级及以上医院或校医院,以下同)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应包括两项内容:⑴主要病情及诊断结论;⑵建议休息天数。

2.病休证明应实事求是地依据病情开具,严禁开具假证明。一经发现,按旷工处理。

二、病假假期及待遇

1.病假在2个月内的,基本工资(指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,以下同)照发。

2.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,从第3个月起,工作年限不满10年,基本工资按90%计发;工作年限满10年的,基本工资照发。

3.请假超过6个月的,从第7个月起,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,基本工资按70%计发;工作年限满10年的,基本工资按80%计发。

4.病假期间,生活补贴、工龄补贴照发。

5.病假期间基础性绩效工资中的岗位津贴(简称岗位津贴,下同)和奖励性绩效工资(简称奖励津贴,下同)发放:当月累计病假14天以上者,岗位津贴和奖励津贴按50%计发; 病休1个月及以上者,在实际病休期间停发其岗位津贴和奖励津贴。

三、享受病假待遇的有关问题

1.半日休养半日工作的,工资原则上可以照发,但要严格审批手续。

2.大中专毕业生在见习期间休产假、病假,其见习期要相应延长。

3.病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。

4.病假超过6个月的不计算工龄。

四、教职工经认定因工负伤的,国家工资按“工伤保险有关办法”执行

岗位津贴和奖励津贴发放按以下处理:工伤医疗期3个月以内的全额发放;工伤医疗期3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(含6个月)的,按50%计发;工伤医疗期超过6个月的,从第7个月起,停发。

第六条  事假(含因私出国事假)

一、因处理私事不能正常工作者,可请事假

事假要从严掌握,需申请者持请假条向所在部门领导请假,获批准并妥善安排好工作后方可休假。事假期满后,应及时回审批部门销假。未经批准而擅自不上班的按旷工处理,旷工期间停发工资。

因私事(如探亲)要求短期出国(境)的,假期一般为3个月,最多不得超过6个月。如逾期不归,学校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解除聘用合同。

二、事假假期及待遇

1.当年事假累计在20天及以下的,基本工资照发,绩效工资按50%计发(日绩效工资=月绩效工资/21.75天)。

2.当年事假累计在20天以上,基本工资照发,绩效工资停发。

3. 当年事假累计超过3个月的,停发本人工资。

4.事假期间如遇国家规定的周休息日和节假日不予扣发。

第七条 婚假

一、根据《婚姻法》以及《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》的规定,职工结婚可享受婚假。

二、婚假假期及待遇

1.法定婚假为3天,晚婚者(男25周岁,女23周岁以上)可享受15天婚假(含3天法定婚假)。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,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。在探亲假(探父母)期间结婚的,不另给假期。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,不能享受晚婚假。

2.婚假期间,工资、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发。

第八条 产假

一、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,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;难产的,增加产假15天;生育多胞胎的,每多生育1个婴儿,增加产假15天。
二、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,享受15天产假;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,享受42天产假。

三、产假期间基本工资、绩效工资全额发放,不影响晋升、调整工资。

四、若产假正值寒暑假期间,其寒假、暑假休假时间可以顺延。

五、晚育的,男方可享受七天护理假,工资、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发。

第九条 哺乳假

一、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分娩,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,经本人申请,学院、部门领导批准,可请哺乳假。

二、哺乳假假期及待遇

1.已领取《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》的女职工,可请哺乳假6个月,基本工资按90%计发;有条件的学院、部门,对有资格领取《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》而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女职工,可给产后1年假期(含法定产假),基本工资照发。

2.女职工哺乳假期间,岗位津贴和奖励津贴停发,不影响晋级、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。

第十条  丧假

一、教职工的直系亲属(父母、配偶、子女)以及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,职工可请丧假料理丧事。

二、丧假假期及待遇

1.根据具体情况给予丧假1-3天,在外地的另外增加路程假。

2.工资照发,路费自理。

第十一条  探亲假

一、探亲假期

凡在我校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固定职工,因和父母或配偶不在一地居住的,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回家团聚的,可利用寒暑假时间探亲,学校不再另设探亲假期。其中:未婚职工探父母或已婚职工探配偶的每年给假一次;已婚职工探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。因特殊情况需在工作时间探亲的,按事假规定执行。

二、探亲路费

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,由学校负担。已婚职工每四年报销一次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,在本人月基本工资加职务岗位津贴和省直补贴的30%以内的,由本人自理,超过部分由学校负担。

往返路费:1.车船费:按火车硬座、长途公共汽车票价及轮船四等舱费报销,市内交通按起止站的直线公交车报销,飞机票按直线车船票价报销,多余职工自理。2.住宿费:探亲往返途中,限于交通条件,必须中转住宿的,每中转一次可凭据报销一天住宿费(限额120元),一次探亲(含往返)住宿费不超过240元。

三、报销程序

探亲职工本人填写《浙江农林大学出差旅费报销单》经所在部门领导签字后,报人事处审批。

第三章

第十二条 请假手续和批准权限

一、全校教职工要发扬爱岗敬业精神,认真履行工作职责,不得随意、无故脱岗而影响正常工作。教职工因病因事等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到岗工作者,必须办理请假手续;假期结束后要及时办理销假手续。

二、教职工休病假,需凭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书。请病假15天以下者,由所在学院、部门负责人审批;请病假15天(含)以上者,由所在学院、部门负责人审核,报人事处审批。

三、教职工请事假7天(含)由所在学院、部门负责人审批;7天以上由所在学院、部门负责人审核学校人事处审批。

四、请产假、哺乳假、婚假、丧假的,由所在学院、部门负责人审批,报人事处备案。

五、中层干部由组织部审批,报人事处备案。

第十三条 几种特殊情况的处理

一、无正当理由未办理请假手续而不到岗位工作者,未到岗时间按旷工处理。

二、请假在尚未批准前而不到岗位工作者,未到岗时间按旷工处理。

三、请假期满未续假或续假未经批准而不到岗位工作者,自批准的假期期满至未到岗时间按旷工处理。

四、经查明请假理由是为欺骗组织而编造的,自请假之日至查实之日按旷工处理。

五、经教育不服从组织调动、拒不到新岗位工作的,自拒绝之日起按旷工处理;无理拖延超过报到日期者(包括校内调动),超过的时间至到岗时间按旷工处理。

六、未经学校批准,擅自与所在部门约定而离开工作岗位的。

第十四条 旷工处理

一、当年累计旷工1-3天者,扣发1个月绩效工资;累计旷工4-7天者,扣发3个月绩效工资;累计旷工8天以上者扣发6个月的绩效工资;累计旷工15天及以上者扣发全年绩效工资。

二、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个工作日或1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个工作日的,予以解除聘用合同或开除。

第十五条 上述的休假时间,凡未作特殊说明的,均包括寒暑假、公休假和法定假日在内。

第十六条 本暂行规定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,由学校人事处负责具体解释,学校原相关制度废除。本暂行规定未尽事项参照国家、省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。



浙江农林大学合同制教职工管理办法

为深化校内管理体制改革,建立适应市场经济需要和高校自身特点的用人机制,优化学校人力资源配置,加强劳动合同制人员的规范管理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》以及其他有关人事制度的文件精神,结合本校实际,特制定本办法。

第一条 基本原则:精简高效、平等自愿、公平公开、择优录用、严格考核、合同管理。

第二条 适用范围:在学校本部岗位工作的,不纳入省直事业编制,与学校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教职工(简称合同制教职工);特殊人才和特殊岗位除外。

第三条 人事处是合同制教职工的管理机构。主要负责岗位设置、人员聘用、合同管理、劳动报酬、社会保险以及相关政策咨询与培训。

第四条 合同制教职工所在的学院(部)、部门是用人部门。主要负责合同制教职工的日常管理、考核等工作。

第五条 新聘用的合同制教职工基本条件:

(一)遵纪守法,品行端正。

(二)身体健康,符合岗位要求。

(三)年龄原则上不超过35周岁,高级职称可适当放宽。

(四)应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,特殊情况除外。

第六条 招聘程序

(一)提出招聘申请:用人部门根据本部门岗位空缺情况及工作需要,提出进人需求,包括岗位职责、聘用条件等,报学校审批。

(二)公开招聘:人事部门在学校等相关网站发布招聘岗位及岗位职责、聘用条件等事项。

(三)应聘人员申请:应聘人员根据招聘公告的要求,填写应聘申请表或简历发送到指定的邮箱。

(四)组织面试:人事处会同用人部门对应聘人员的资格、条件进行初审,并组织考试或面试,根据结果择优提出拟聘用人员名单。

(五)体检、考核:到指定的医院按公告规定的体检标准进行体检,并根据岗位的情况进行综合考核。

(六)公示。在人事处网站上公示三天。

(七)聘用人员到人事处及相关部门办理报到手续,并签订劳动合同。

第七条 聘用管理

(一)合同制教职工必须与学校签订书面劳动合同,并经双方签字后生效,共同遵守合同条款。

(二)劳动合同采用统一格式,其内容包括聘用岗位、聘期、试用期、双方的权利与义务、待遇、合同变更、违约责任等;各用人部门与合同制教职工签订的《岗位聘用协议》作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附件。

(三)新聘用的合同制教职工,其首次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为3年(含试用期6个月),辅导员岗位为4年;续签劳动合同期限为5年;试用期满前10个工作日需填写《试用期考核表》,由用人部门进行考核,考核的结果作为是否聘用的依据。

(四)合同制教职工在聘用期间,因工作需要参加在职(出国)培训、进修等,参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;党、团等关系可转入学校管理,也可加入学校工会组织,参加工会组织的相关活动;岗前培训、正常考核、公房租用及租房补贴等与省直事业编教职工同等对待;可参加学校组织的相应岗位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。

(五)合同制教职工在聘用期间,其人事关系委托临安市人才交流中心浙江农林大学工作站代理,临安市人才交流中心浙江农林大学工作站与学校、劳动合同制人员签订三方人事代理协议。

(六)合同制教职工因个人原因离开学校,需提交书面申请,用人部门签字同意,报人事处批准后办理相关离校手续。

(七)合同制教职工的考勤、请假按《浙江农林大学教职工考勤请假暂行规定》文件执行。

(八)合同制教职工的退休事项按临安市企业职工的相关政策执行。

第八条 岗位等级确定

合同制教职工分专技、管理、工勤三种岗位类型。

专技最高等级为七级,要求具有高级职称;八至十级,要求具有中级职称;十一至十二级,要求具有初级职称;十三级为员级;八至十三级的具体定级条件与标准参照事业在编人员。

管理最高等级为七级,最低为十级。具体定级条件与标准参照事业在编人员,原则上要逐级晋升。

工勤最高等级为二级,最低为五级。具体定级条件与标准参照事业在编人员,原则上要逐级晋升。

合同制教职工的岗级由人事处根据浙农林大〔2014〕45号文件有关规定来评定其相应的等级。

第九条 工资福利待遇规定

(一)合同制教职工的工资分基本工资、奖励性绩效工资。

基本工资由学历学位津贴、岗位等级补贴、在校工作补贴三部分构成。具体标准见表一、表二。

奖励性绩效工资参照同岗级的事业在编人员标准执行。

具有硕士学位的新参加工作人员实行6个月的初期,其初期岗位补贴标准按900元/月执行;大学应届毕业生实行1年的见习期,其见习期岗位补贴标准按900元/月执行。

(二)学校为合同制教职工承担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和公积金,个人承担相应的缴纳部分。社会保险和公积金的缴纳标准按临安市政策执行。

(三)合同制教职工依法享受国家法定的节假日、公休日、婚丧假、产假、寒暑假等假期。

(四)享受学校规定的其他福利,如误餐费、节日费等。

第十条 续聘与解聘

(一)劳动合同期满,根据考核结果和学校有关规定决定是否续签劳动合同。考核不合格的,按合同规定解除劳动合同;考核合格的,根据工作需要,可续签劳动合同;拒绝与单位续签劳动合同的,自动解除劳动关系。

(二)合同期间,不能胜任本职工作、严重失职或违法、违纪并受到处分、处罚的或劳动合同中规定的其他解聘条件的,学校可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。

(三)合同期间,学校进行全员聘岗时,聘不到岗位的,学校可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。

(四)合同制教职工在试用期内、依法服兵役等情形时可与学校解除劳动合同。

第十一条 经济独立核算部门不适用本办法。

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4年7月起执行。《浙江林学院合同制人员聘用管理办法(试行)》(浙林院〔2007〕205号)同时废止。

第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人事处依据上级文件精神及学校有关规定处理。今后如上级有新的规定,按上级规定执行。

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。




浙江农林大学办公室 2014年8月31日印发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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